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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擬具之變更土地使用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酌環境保護、地方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需求,於溫泉區管理計畫所定發展總量範圍內,規劃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 前項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應訂定景觀管制或都市設計事項,以塑造溫泉產業地區之景觀及地方特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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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