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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依法完成各項補正手續後,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始核發營業登記證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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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