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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溫泉區內溫泉設施規劃設置原則如下: 一、溫泉儲存塔、溫泉取供設備及溫泉使用廢水處理等設施應在不妨礙溫泉產業發展,並兼顧地區景觀之原則下,於適當地點設置之。 二、溫泉管線之設置,應就溫泉使用人口、土地利用、交通、景觀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按使用需求情形適當配置之。 溫泉區公共設施用地,須使用公有土地者,應事先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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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