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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為輔導溫泉區內現有已開發供溫泉使用事業使用之土地、建築物符合法令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先就輔導範圍、對象、條件、辦理時程及相關事項,研擬輔導方案,報請交通部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農業、水利等主管機關審查後,轉陳行政院核定。 前項輔導方案內土地,其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但書或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方案中,就興辦事業土地面積大小及設置保育綠地面積比例限制,另為規定,併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輔導第一項範圍內,現有已開發供溫泉使用事業使用之建築物符合相關法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發展特性並兼顧公共安全,就其建築物至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之距離及建築物座落河岸之退縮距離,於輔導方案中訂定適用規定,併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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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為符合溫泉區特定需求,溫泉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第3條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第4條依前條擬具之變更土地使用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酌環境保護、地方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需求…第5條溫泉區內溫泉設施規劃設置原則如下:一、溫泉儲存塔、溫泉取供設備及溫泉使用廢水處理等設施應在不…第6條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第8條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第9條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依法完成各項補正手續後,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第10條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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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