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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前項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完成後,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仍應依區域計畫法
第十五條之一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面積未達五公頃者,其辦理程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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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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