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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擬訂、修訂或廢棄,得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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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