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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溫泉區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意見應妥為處理,其處理情形併同溫泉區管理計畫,報請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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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