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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 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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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