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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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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