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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16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之發給、換發、補發、註銷、撤銷、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副知交通部觀光署,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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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