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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8條

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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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