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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 第2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
第五條
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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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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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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