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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4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 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 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繼承人之溫泉之水權狀。 五、繼承人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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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