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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5條

因讓與而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溫泉之水權狀。 三、溫泉開發許可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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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