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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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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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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