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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 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 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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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