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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1條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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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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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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