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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3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進用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前項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辦理。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
第二十二條
或
第二十三條
所定情事外,開缺漁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漁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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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漁會屆次改選時,自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次屆漁會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之日起,至新屆次總幹事就任前…
第76條
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
「進用」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其編制員工應具備之資格,依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如附表五)之規定…
第14條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
第15條
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
第16條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漁會認定不可…
第17條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
第18條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試及格後晉升之。參加技工、工…
第19條
聘任人員由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經全國漁會辦理之訓練合格後晉升之。
第20條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漁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
第21條
漁會辦理編制員工之職務調整,以調任同職等為原則;無同職等職缺者,得調任低一職等。其原支薪點已…
第22條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但已在任者,…
第2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
第24條
漁會屆次改選時,自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次屆漁會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之日起,至新屆次總幹事就任前…
← 第12條
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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