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6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漁會認定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而須延訓者,得檢具事證向任職漁會提出申請,經該漁會核准予以延訓,並副知全國漁會。 延訓申請除有特殊因素外,以一次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