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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23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
第七十六條
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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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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