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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4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進用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漁會於考試公告之一定期間者,得向任職漁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漁會核轉全國漁會核發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第三項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應包含報考職務職等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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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
第55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依性別工作…
第70條
漁會應為總幹事提撥退休金,並設置專戶儲存。前項退休金之提撥率,應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聘任人員…
「進用」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其編制員工應具備之資格,依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如附表五)之規定…
第13條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前項漁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
第15條
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
第16條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漁會認定不可…
第17條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
第18條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試及格後晉升之。參加技工、工…
第19條
聘任人員由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經全國漁會辦理之訓練合格後晉升之。
第20條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漁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
第21條
漁會辦理編制員工之職務調整,以調任同職等為原則;無同職等職缺者,得調任低一職等。其原支薪點已…
第22條
漁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勞工。但已在任者,…
第2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
第24條
漁會屆次改選時,自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次屆漁會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之日起,至新屆次總幹事就任前…
← 第13條
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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