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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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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7條
第 八 章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於結算完畢有剩餘者,剩餘金額應轉入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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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6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漁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漁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
第6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辦理漁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之漁會,得視財務狀況,決定編…
第66條
漁會應設置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該專戶金額以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第68條
漁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69條
漁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第70條
漁會應為總幹事提撥退休金,並設置專戶儲存。前項退休金之提撥率,應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聘任人員…
第71條
漁會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第72條
非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第73條
漁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漁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漁會依勞動基準…
第74條
漁會勞工有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五項所定應解除職務之情形者,漁會應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第75條
漁會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6條
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
第77條
總幹事之辭職、職業災害補償、撫卹或退休,應提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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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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