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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1條

第 八 章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
漁會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申請退休: 一、於漁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二十年以上,或編制員工年資八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於漁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十二年以上,最後四年擔任總幹事。 漁會總幹事及勞工符合下列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之一者,漁會應予辦理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限齡退休。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限齡退休者,由漁會於下列規定內決定其退休生效日: 一、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二、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有關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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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6條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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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