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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3條

漁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漁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漁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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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