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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9條

漁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前項退休金提繳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由漁會視其財務狀況,提經理事會通過: 一、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漁會任職者: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五。 二、技工、工友: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漁會任職者: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三、特約人員: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漁會調整退休金提繳率時,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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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