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68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8條
漁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職業災害補償,比照之。 在職之漁會員工遇非職業災害死亡時,漁會應一次給予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撫卹金。 漁會辦理前二項事宜所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金,應由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支應;漁會有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並由該保險或其他方式支付撫卹金者,得抵充之。 撫卹金之受領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漁會為其員工辦理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之經費,應由總用人費支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7條
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