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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置者,不在此限。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送至有前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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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