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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漁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漁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查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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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