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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中央銀行得於洽商財政部後,規定漁會信用部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最低比率。 財政部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漁會信用部存放比率。 下列放款不列入存放比率計算: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 二、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 三、運用漁貸公積辦理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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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