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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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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為健全漁會信用部財務基礎,財政部得就淨值與存款總額之比率或淨值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漁會信用部未達前項最低標準者,財政部得依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或
第四十四條
規定處置。 第一項存款總額以上年度決算為準,其淨值之金額應逐年於新年度開始一年內調整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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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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