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第25條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發生重大人事糾紛,影響健全經營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得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