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第6條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漁會信用部具有下列條件,經提漁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層報財政部核准者,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 一、漁會無累積虧損,且信用部最近三年均有盈餘者。 二、經營管理健全,無違規事項者。 漁會信用部辦理非會員存款之額度,不得超過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之十倍。 非會員存款係指會員本人以外之存款。 合併後之漁會,經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不受第一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