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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百分之六十。其短期借款之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應比照會員貸款辦法之規定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 前項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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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