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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業務
漁會信用部不得對其漁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之範圍及額度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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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5條漁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一、收受會員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二、辦理會員各種放款。三…第6條漁會信用部具有下列條件,經提漁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層報財政部核…第7條漁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及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不在此限。漁會…第8條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百分之…第10條漁會信用部對前條所定限制無擔保放款人員,辦理擔保放款時,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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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