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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業務
漁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及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不在此限。 漁會信用部辦理會員放款,其用途以漁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其中漁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 漁會信用部對其贊助會員放款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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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5條漁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一、收受會員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二、辦理會員各種放款。三…第6條漁會信用部具有下列條件,經提漁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層報財政部核…第8條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百分之…第9條漁會信用部不得對其漁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第10條漁會信用部對前條所定限制無擔保放款人員,辦理擔保放款時,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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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