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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 第31條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第 七 章 會議
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者,得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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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區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
第33條
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會員在…
第34條
漁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請假。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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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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