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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區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小組合併為一選區;選區劃定後,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會員代表應按改選前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之會員人數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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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