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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 第3條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3條
漁會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勞動且持有二十噸以上動力漁船漁業執照之漁船主,或持有漁業權執照之漁業權人,實際從事漁業經營滿二年以上者。 二、僱用他人從事魚塭養殖勞動之魚塭主,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一公頃以上,實際從事魚塭養殖經營滿二年以上,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三、水產學校畢業,或持有經主管機關或學術機構認定在漁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經主管機關、學校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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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1條
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遠洋漁…
第4條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下列人員組成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漁會理事長、常務…
第5條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
第6條
資格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如認有必要,得指派人員至現場進行查證。
第7條
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漁會應敘…
第8條
(刪除)
第8-1條
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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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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