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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7條

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漁會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漁會應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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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漁會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遠洋漁…第3條漁會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僱用他…第4條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下列人員組成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第5條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第6條資格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如認有必要,得指派人員至現場進行查證。第8條(刪除)第8-1條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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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