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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4條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下列人員組成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有上級漁會者,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主管機關應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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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