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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5條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 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場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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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