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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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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0條
靜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 三、證券明細表。 四、票據明細表。 五、存貨明細表。 六、原物料明細表。 七、在製品明細表。 八、用品明細表。 九、固定資產明細表。 十、其他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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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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