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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5條

會計報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 一、未根據帳簿編製。 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 三、未依規定程式編製或內容顯有錯誤。 四、繕寫計算錯誤不依規定更正。 五、未經規定人員簽章。 六、其他與法令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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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