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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動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二、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 五、盈虧撥補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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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