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
第十條規定處分:
一、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三項所定情形之一。
二、使用汽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前項漁業人,於依本法
第十條規定為處分前有變更者,依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九款規定裁處該違規漁業人。
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者,依本法
第十條規定處分。但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以偽造、變造航程資料者,依第一項及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