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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15條

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農業部書面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 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或卸魚導致重心不穩,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 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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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