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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3條

漁業動力用油之銷售者,以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經濟部許可經營石油及石油製品,其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者,並應經農業部核定之油品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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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