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業權登記規則 › 第27條

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7條

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止有期間者,並記載其期間,為撤銷登記者,並應以朱線塗銷其原登記部份。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漁業權登記規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