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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2條

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 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之目的。 三、登記之原因。 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 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 八、申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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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