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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聘)所屬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與其對漁業發展貢獻及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評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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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